论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的困境检视与进路前瞻

王家辉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00)

摘要: 对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的规制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个缺漏。国际社会逐渐演进出了“执行违法命令不免责”的塑造模式, 相比而言, 我国刑法目前只规定了发布不当命令的指挥官责任, 对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的下级军人的责任却并未提及。为此可以在我国刑法第十章中塑造“上级命令不免责”的刑事责任追究模式, 在刑法420、421、428条增设但书条款, 在第十章增加“故意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罪”。

关键词: 军事刑法, 国际刑法, 执行违法军事命令, 军人违反职责罪

DOI: 10.48014/fcss.20240508001

引用格式: 王家辉. 论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的困境检视与进路前瞻[J]. 中国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 27-34.

文章类型: 研究性论文

收稿日期: 2024-05-08

接收日期: 2024-06-15

出版日期: 2024-09-28

1 概述

1.1 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概念界定

在指挥官或上级领导机关颁发违法军事命令而下级去执行以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时,此时指挥官和下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国际法领域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对于指挥官责任(command responsibility),《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8条作了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27条也有所涉及,然而对于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的下级军人的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能给出一个有效的答案,是刑法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遗憾。

在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研究上,相关领域的学者尚未对执行军事命令给出确切的定义,也未对执行军事命令行为作出类型化的系统论述。将执行军事命令行为作一整体拆分来看,军事命令的颁布是实现特定军事目标的核心手段,其执行行为则是将上级决策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过程。对执行军事命令行为进行深入理解和准确界定,对于维护军事秩序、保障军事行动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中有着这样的阐释,军事命令是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向所属的部队、机关所发布的一种正式军用文书,其主要目的是用于下达特定任务或公布重要决策。通过这一界定,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军事命令的本质,进而为探讨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概念奠定坚实基础[1]

但该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军事活动中,冲突形式千变万化、一触即发,并不是所有的军事命令都必然以文书作为载体,口头、信号等也是军事命令的重要载体。

军事命令一个重要的特性在于其效力。讨论到军事命令的效力来源问题,有学者认为,一个行动指令是否能够产生命令的效力,其核心不在于其是否合理,而是取决于发出这一要求者是否具备作为命令者所需求的相应身份与地位。换句话说,命令的效力并非由其内容的妥当性所决定,而是基于命令者所具备的权威和地位。因此,在评估一个行动要求是否构成有效命令时,我们应重点考察发出者的身份和地位,而非仅仅关注指令本身的妥当性[2]

因此,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导提出军事命令系作为上级的军队指挥官或领导机关对下级发布的,具备特殊执行力的权威指令[3]。这一观点聚焦于军事命令的内在逻辑结构,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李卫海博士的支持。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观点着重于服从、权威、执行力,却没有考虑到军事利益,按照此种理解,上级对下级下达的一切命令都可以被理解为军事命令,因为在军队这一特殊的管理体制中,上级对下级带有天然的权威性。

哈特举过一个例子:按照惯例服从于将军的中士让下士洗内裤,将军知道此事却没有反应,即便将军可以下令中士停止,但他没有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将军默示下达了某种指令,下级应该为上级洗内裤。

基于军事命令的下达是为了执行军事任务进而达成军事目的,这一系列的军事行动都以军事利益为核心,我们可以将执行军事命令理解为:下级军人按照上级指挥官或者领导机关根据有关军事性法律规范发出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相关安排的指令而作出的相应行为。

1.2 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特征

执行行为的特征取决于执行内容,结合军事命令本身的特征,执行军事命令行为大致具有下面三种特性。

军事性。执行军事命令的行为与军事活动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军事命令的内容必须严格与军事事务相关,若执行的目的并非为了维护军事利益,则执行者不得以执行军令为借口来规避刑事责任,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

整体性。军事命令并非零散的片段,而是一个紧密相连、相互支撑的整体。军事命令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往往构成一个有机序列,前后呼应,确保军队的顺畅运作。若军事命令频繁出现前后矛盾,军队的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陷入混乱之中。

被动性。执行军事命令的行为并不是下级军人自主意志决定的,而是下级军人根据上级意志所实施的。在军事社会中,管理与服从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军事组织的基石。基于此,执行军事命令不仅是一项职责,更是军人义不容辞的使命。军事命令代表着上级的决策和意图,是确保军事行动有序、高效进行的关键。故军人必须严格遵循命令,将其付诸行动,以维护军事组织的纪律和战斗力。因此,执行者在执行军事命令时处于被动地位,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上级的命令来执行。

上述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三个特征对于厘定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当某一执行命令行为与上述三特征不相符时,不应将其继续视为执行军事命令,自然该行为也不享有超法规的利益。

此外,战时执行军事命令对下级的要求远较平时严格。战时若下级拒执行命令,可能面临生命剥夺的严重后果。相较之下,非战时执行军事命令则不那么紧迫,下级有更多机会审视命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且拒绝执行所面临的后果通常较战时轻微[4]

2 执行军令行为的国际社会法律效果变迁

2.1 一战之前:执行军事命令行为完全免责

在一战前,主流观念视下级军人为服从工具,无独立意志,上级对其拥有绝对权威。下级无审查命令权,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在此观点下,下级执行命令无需担责,后果由上级承担。奥本海在《国际法》初版中指出,士兵执行违法命令也不应受罚,被俘后敌方虽可报复,但士兵个人免责[5]。奥本海这句话所揭示的,是一战前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原则,即上级军令免责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下级军人在执行上级命令时,无论该命令是否合法,均不应受到处罚。这一原则的普遍认同,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军事纪律和服从性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对下级军人在执行命令过程中的某种保护,但是需要注意,这种保护并不是对下级军人的尊重而衍生的,而是完全将下级军人视为工具,无视其主体性。

2.2 一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执行明显违法军事命令不免责

一战结束后,德国莱比锡对战犯进行了审判,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在审判过程中,仅有10名下层军官被传唤出庭,且多数获无罪释放。虽然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大多数执行上级违法军事命令的下级士兵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也存在少数案例,由其中开始国际法院尝试确立执行上级军事命令不当然免责的原则。

以兰多维里号事件为例,法庭认为向救护船开炮的士兵不能免责,因为向救生艇开火违反国际法,这是公众皆知的事实。德国法院认为,士兵只有在合理相信非法命令合法时,执行命令才能作为辩护理由。若命令违反普遍和众所周知的国际法规则,执行者同样被视为犯罪,其辩解将不被法庭接受。这体现了对下级士兵“最低程度理性”的预设。

在莱比锡审判的实践中,原则上认可了下级执行者在遵循上级命令时享有一定的免责权利。然而,当上级命令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时,下级执行者则无法以此为由逃避刑事责任。关于何为“明显违法”的界定,法庭采纳了“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这一标准意味着,若一位具备正常理性和判断力的个体能够清晰辨识出命令的非法性,那么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的人便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作为辩护理。通过引入这一标准,法庭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了滥用免责权利的情况发生。

2.3 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执行军事命令不免责

奥本海在其第6版《国际法》中修正了之前的观点,强调武装部队成员仅须遵守合法命令。这一权威论述为后来的纽伦堡法庭审判提供了理论支持。1945年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采纳了这一观点,并在第8条明确规定:被告执行政府或长官命令不能免除其责任,但法庭可根据正义要求在量刑时予以减轻[6]。简而言之,纽伦堡法庭认为,违反战争法的行为人,不能将执行上级命令作为辩护理由。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执行命令时是否有选择余地,拒绝执行可能面临的危险等,这些因素可作为减刑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也有类似规定,即被告的官职和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的事实均不能免除其罪行责任,但符合公正审判需要时,这些情况可考虑减轻刑罚[7]

2.4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发展: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完善

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无疑是二战后欧洲最为惨绝人寰的屠杀事件之一,其令人发指的暴行不仅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深深的震撼,更在推动国际刑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历史悲剧不仅揭示了战争与人性的黑暗面,也促使国际社会深刻反思并加强了对于战争罪行的惩治与预防。因此,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不仅是一段惨痛的历史记忆,更是推动国际刑法体系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大屠杀事件给予了国际社会一个沉痛的教训,而由此催发,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上级命令不免责的责任追究模式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以及明确的范围界定。例如,在第33条中,明确界定了“上级命令”与“法律规定”的内涵与外延。该条款明确指出,即便个人在执行政府或上级的命令时,涉及了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这并不能作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依据。换言之,无论个人行为是否源于上级命令,只要其行为构成国际刑事犯罪,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防止下级以执行命令为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体现了对上级命令的审慎态度,要求在执行命令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即当个人依法有义务服从相关政府或上级的命令,且对命令的非法性毫不知情,或者命令的非法性并不明显时,可免除其刑事责任[8]

尤为重要的是,规约还明确指出,对于实施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这类严重罪行的命令,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意味着,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执行这类明显违法的命令,都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巴西奥尼教授也对此进行了深刻阐述,他强调,在上级命令明显非法且下级在执行时拥有选择权的情境下,执行命令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综合以上论述,在深入剖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后,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国际刑法的大框架内,执行上级命令绝非逃避刑事追责的普遍遁词。特别是当涉及实施严重罪行的命令时,其违法性昭然若揭,此时便不能单凭执行上级命令之由进行辩解。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9]

3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我国的《国防法》及军队的“三大条令”均强调军人应作为一种模范,严格遵守法律,坚决执行命令。其中,《国防法》第57条明确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纪律条令(试行)》第5条和第13条、《队列条令(试行)》第5条、《内务条令(试行)》第13条等多条款均强调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令行禁止。同时,《纪律条令(试行)》第122条和第126条对拒绝执行命令的军人规定了纪律处分措施。《刑法》第421条和第428条则明确了战时违抗命令和违令作战消极的刑事责任。这些法规共同确保了军事命令的严肃执行和军队纪律的维护。

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我国目前所采纳的军事刑法理念是执行军事命令的绝对免责原则。军事刑法,作为专门针对国家军事利益犯罪所设立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主要关注点在于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一是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二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10]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这两种情形被明确地界定为阻却违法性的法定事由。然而,对于执行命令的行为,法律条文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尽管如此,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执行命令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观点主要依据威尔策尔提出的“社会相当性学说”。

进一步观察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第427条明确规定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刑事责任,而第421条和第428条则对下级军人拒绝执行上级指挥官或领导机关命令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然而,对于执行命令的行为本身,除了上述对于违抗命令的处罚规定外,刑法并未再作其他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下级军人被明确要求服从上级的命令,并对违抗命令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然而,在执行命令的过程中,若因执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且符合刑事追责标准时,目前的我国刑法主要关注于发布违法命令的上级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下级军人在执行命令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尚缺乏具体规定。这一现状在军事法律体系中形成了一定的空白地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明确,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体系中下级军人并没有被要求承担执行违法军事命令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尽管在执行命令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复杂情况,但至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军事命令的下级军人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4 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4.1 绝对服从容易导致“平庸的恶”

虽然上级命令的无条件执行确保了军事活动的顺畅与命令的威严,但这种绝对从属却限制了下属的自主精神,阻碍了军人的全面发展,甚至可能诱发军人的放纵行为,进而危害社会。以二战中的艾希曼为例,他以遵循命令为幌子,肆无忌惮地实施暴行,只关注个人晋升,对命令背后的恶果视而不见。阿伦特曾警示,缺乏反思的普通人亦有可能实施毁灭性的“平庸之恶”。在极权统治下,那些丧失独立思维和行动力的平凡人,沦为工具,犯下滔天罪行。

斯坦福监狱实验深刻地揭示了人的行为是如何受到情境因素的深刻影响的。在特定的情境下,个体往往容易陷入思维惰性,逐渐丧失理性的思考能力,进而对事物的判断也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依赖自己的良心作出明智的决策[11]

这种情境导致的思维停滞现象,常常使得个体在面对权威时表现出过度的顺从。特别是在军事社会中,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绝对服从的规定。在这种情境中,下级军人往往不再对上级指挥官或领导机关的命令进行深入思考。因此,尽管他们可能并无恶意,但由于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便可能酿就“平庸之恶。”

绝对服从的军事文化使得下级执行者更倾向于选择放空大脑、蒙住双眼,将善恶判断的权力与责任一股脑交给了上级。他们只知道盲目地服从命令,而不会对命令本身进行深入的反思。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选择对执行者采取绝对免责的处理模式,会使得他们进一步不管不顾、忽视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这种模式下,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易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秩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12]

综上所述,绝对服从和免责政策在军事环境中可能导致严重的负面后果。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些规定,并寻求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4.2 违背军事刑法本身的价值

军事刑法,作为军事法与刑法二者的结合体,既承继了军事法的特性,又凸显了刑法的精髓。其特性中的军事性,在于其首要职责是维护军事秩序的稳固与协调。同时,作为刑法的一个分支领域,军事刑法在维护军事秩序的同时,亦需坚守正义等核心价值。这种双重特性不仅体现在对军人个体权利的适度约束上,更在于为军人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固的法律屏障。军事刑法不仅捍卫着国家与社会的正义,而且严格遵循国际正义的原则,从而在维护军事秩序的同时,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军人不仅是国家的守护者,更被赋予了“穿着军服的公民”这一身份标识。军事刑法作为维护军事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一方面通过明确军人的职责与义务,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循军事纪律,实现军队内部的有序运转;另一方面,军事刑法也致力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在军事法治的背景下,军人的权利不仅受到法律的尊重,而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对军人权利的随意限制都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军事刑法应该将国际正义精神作为自己追求的指向。国际正义,旨在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维系国际秩序,为各国设定权利与义务。这不仅涉及预防战争等消极层面,还涵盖推动国际新秩序构建的积极层面[13]。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军事交往愈发紧密,军事刑法更应凸显国际间普遍认可的正义理念,以体现其时代价值。

在深入剖析我国军事刑法关于执行军事命令行为的相关规定时,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军事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为此,我国目前的军事刑法着重强调下级军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指挥官或领导机关的命令,并对任何违抗命令的行为进行处罚[14]

然而,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忽略了军事刑法作为刑法体系的一部分,所应具备的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人类社会基本正义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功能。当一些令人发指的罪行在军人的执行下得以发生,而执行这些违法命令的下级军人却能够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时,这就严重违背了刑法的价值,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15]

由上可得,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所实施的对执行违法命令的下级军人完全免责的做法,显然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军事刑法作为刑法体系的一部分所应承载的刑法价值。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规定,确保军事刑法在维护军事秩序的同时,也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建立对军事命令的有效约束机制

5.1 有效约束军事命令的形式要求

在形式上对军事命令进行约束是高效简便的方法,如果一项军事命令不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即可被视为明显违法。

首先,军事命令的必要条件系其发布者必须拥有军事长官的身份。换言之,无论是下达命令的指挥官还是执行军事命令的下级,都需具备军人的身份背景。因此,非军人身份者所发布的命令,不应当被认定为军事命令。军事命令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发布者和执行者均为军人,这一特性确保了军事命令在军事组织内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执行者之所以能被豁免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16]

其次,军事命令的内容应属于上级长官的职务范畴,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当上级长官僭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下令,且该命令没有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而是以例如口头传话的方式发布,此时的命令不应具有相应的权威性。此处所指的权限,包括军人所享有的普遍职责,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军人的具体职务权限。即便是在战场上,上级长官所下达的命令也应该经过一定的程序,这样能形成一种外观,使下级有理由信服该命令合法。同样这也是出于对于上下级双方的保护,口头传话缺少佐证的手段,届时在法庭上可能会出现相互扯皮乃至于互相诬告的情形,对于追究具体责任到个人是不利的。

5.2 有效约束军事命令的内容要求

一项军事命令不应仅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同样在内容上也应当合法。从内容的维度考量,军事命令的核心要素在于其内容不得明显违反法律。对于“明显违法”的界定,如果仅依照国内法是绝对不可行的。在军事社会中,军队命令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国内法,但这种做法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战争给受害者带来的苦难。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国家颁布的针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式大屠杀,若仅以国内法角度分析,执行者的行为都属于执行合法军事命令,合规合理,不应被追究任何责任。而将国际法作为标准纳入,各国又总是不想被干涉任何属于军事范畴的事项,因此如何界定执行军事命令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目前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普遍的做法,例如发布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再比如士兵违反国际法实施杀害或酷刑,这种命令是明显违法的,执行此种命令不能作为辩护理由。总结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实践的经验,我们对于明显违法应尽可能采取客观化的衡量标准,若参与军事活动的一般士兵能轻易识别出命令的违法,那么该命令应被视为明显违法。对于士兵的认识能力,英美刑法中存在“理性人(the reasonable person)标准”,据此可以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当下级去执行军事命令时,应当假设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如果是战时,应假设其具有最低程度的理性),尚未完全丧失自己的判断能力。如果军事命令违法性达到明显的程度,与国内法相抵触,或违反了某些众所周知的国际法规则,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执行违法军事命。具有一定常识的人都应该能够认识到,一些违反国内法与国际法、侵犯基本人权、反人道的行为绝对是应当被禁止的,即便一个士兵被迫要从事这些行为,也应当被赋予“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期许。

6 对执行违法军事命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建议

6.1 明确规定下级有权拒绝执行违法军事命令

当下级被要求执行具有明显违法性的军事命令时,法律应该赋予下级一定的选择权,其有权拒绝执行违法军事命令。在德国的《军事刑法》22条有着这样的规定:“如一项军事命令不是为了维护军事利益而发布,或该命令侵犯人权,或执行该命令下属恐罹患犯罪风险,那么下级有权拒绝执行该军事命令。”[17]

我国可以参考外国军事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中给予下级军人面对违法命令时的自主决断权,可以在刑法第420、421、428条中增设但书条款。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军事法法典与刑法典,对于军事刑法的内容目前集中于刑法第十章中。我国刑法第420条中明确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而军人的职责本就应该包括拒绝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故在该条款中可以予以补充,明确当军人面对违法命令时,可以有权选择不执行。

军人不执行违法军事命令,有利于维护军事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刑法的价值,军人选择不执行违法军事命令,正是恪守自身职责的表现。换言之,当军人选择执行违法军事命令,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乃至于侵犯人权、人道,这正是违反了作为军人应恪守的“维护和平、维护军事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针对刑法第421条规定的“战时违抗命令罪”与428条规定的“违令消极作战罪”中,可以增设相应的但书条款:“但是,当该命令不利于维护军事利益,或执行该命令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6.2 增设故意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罪

当下级明知指挥官或领导机关下达的命令是违法的,或上级命令具有明显违法性,下级在执行该违法命令造成不利于军事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乃至于侵犯人权、反人道的后果时,应追究下级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427条规定了“指使部署违反职责罪”,该条对发布命令者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却没有对执行命令者的责任做出相应规制。对于这一点缺漏,可以参考《俄罗斯刑法典》第42条2款中的规定:“明知军事命令违法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当按照一般规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8]

若故意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符合现行刑法相应条款的,可以现行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考虑到军事命令的因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若存在故意执行违法军事命令的行为,而该行为尚未被现行罪名所涵盖,则可将此类行为以故意违反军事命令罪进行处罚,处罚的对象为故意执行违法军事命令,且因此导致重大损害后果的首要执行者。

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无利益冲突。


[①] *通讯作者 Corresponding author:王家辉wangjiahuiwangce@163.com
收稿日期:2024-05-08; 录用日期:2024-06-15; 发表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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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amination of Dilemmas in Executing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and A Forward-Looking Exploration of Potential Avenues

WANG Jiahui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00, China)

Abstract: The regulation of executing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constitutes a gap in China's criminal law system. In contrast to the internationally evolving paradigm of “no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for executing illegal orders, ”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solely stipulat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manders who issue improper orders, while remaining silent on the accountability of subordinate military personnel who execute such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To address this, a model of criminal accountability under the principle of “no exemption for superior orders” could be established within Chapter 10 of China's Criminal Law. This would involve amending Articles 420, 421, and 428 by adding provisos and introducing a new crime of “intentionally executing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in Chapter 10. This approach aligns with the principles of Military Crimi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ensuring that military personnel violating their duties through the execution of illegal orders face appropriate legal consequences.  

Keywords: Military Criminal Law,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execute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crimes of military personnel violating their duties

DOI: 10.48014/fcss.20240508001

Citation: WANG Jiahui. An examination of dilemmas in executing illegal military orders and a forward-looking exploration of potential avenues[J]. Frontiers of Chinese Social Sciences, 2024, 1(3): 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