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 - 一种基于哲学维度的考察

郭佳楠

(亚洲理工学院 发展与可持续性学院, 空滦 12120, 泰国)

摘要: 学术自由是知识生产和科学研究的保障, 学术自由对于现代自由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分析以往研究, 从哲学视角对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进行新的解读和阐述, 就其定义而言, 学术自由是指学术主体在生活的知识领域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任意支配, 并适当掌握自己在该领域的愿望与行动。就其界限而言, 学术自由应该保护相应的机构, 只要它们或其活动的特点是通常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活动。就其合理性而言, 学术自由是对社会生活的知识领域的适当考量。进一步地, 从个体主义对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提出实现学术自由在于研究人员应使用可靠主义的方法论进行调查研究, 大学学术主体在自由学术研究中应该接受社会以及学界权威机构的严格审查, 保护旨在追求真理的教学机构, 从而为未来发展学术自由提供了理论指导意义和启发创新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学术自由, 合理性, 个体主义, 自由主义

DOI: 10.48014/tpcp.20240513001

引用格式: 郭佳楠. 论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一种基于哲学维度的考察[J]. 中国教育学理论与实践, 2024, 3(4): 160-175.

文章类型: 研究性论文

收稿日期: 2024-05-13

接收日期: 2024-08-17

出版日期: 2024-12-28

0 引言

学术自由是现今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活动原则,是从深层制约和影响每一个体和每一种社会机体的精神性存在。不少国内外学者都对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进行过相关研究,例如,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提出学术自由是一个属于理性的问题范畴,学者具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1]。随后,柏林大学首任校长费希特关于学者使命和洪堡关于国家作用限度的论述中阐述了学术自由及其合理性的内在限度和外在条件,即大学内部应有“自己规定自己”的自律,学者的学术自由不应该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干预[2]。我国国内学者范奇从历史、社会的视角对学术自由及其界限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学术自由更多是一种宪法规范的基本权利,学术自由权的行使应该避免政治权力的不当干预,保持大学与政府的适当距离,这也是未来实现学术自由合理性需要努力的方向[3]。但是,目前为止国内外学界对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的研究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并做一探讨。因此,对于学术自由的讨论必须有一个全景的视角,尤其需要从哲学的视角对其定义、界限以及合理性进行认识。

由此,本文首先从学术自由与哲学的关系溯源角度来探索学术自由的历史与现实,更能清楚地发现,学术自由这一概念源自哲学领域又远远超越于哲学领域,这是因为作为学术主体的人既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也有对其行为负责的义务,有必要从哲学思辨层面对学术自由进行阐述。之后,本文将通过尝试构建一个对学术自由进行哲学分析的理论框架,探讨上述关于学术自由的基本问题,阐明学术自由的意义,以回应此前可能存在的误解和争议。在这个框架中,自由被认为是指作为非统治的自由和作为自治的自由这两个部分重叠和相互加强的概念,这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上述(人的)自由是相对的,还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那么实现人的自由途径之一的学术自由也应该是相对的。[4]从二者范围来看,上述(人的)自由应该包括学术自由,因为学术的主体肯定也是人。[5]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是根据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国家与社会的需要来作为对其社会生活的知识领域的适当考量。其次,在对学术自由与哲学之间内在联系分析基础上,通过对学术自由中关于应该保护什么以及如何保护问题的回应,进一步厘清学术自由的界限划分,同时从认识论意义上,进一步反思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意涵,明确指出其合理性应建基于学术自由促进认识或民主目的的信念之上。最后,文章在反思学术自由现实困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未来关于学术自由界限划分的三种可能的决策规则,以期深化对学术自由问题的认识。

1 学术自由的理论分析

1.1 学术自由的理论渊源

学术自由的本质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提倡的思想自由(人凭借自我独立思考而产生观点、理论、学说等抽象思维结论的自由),随后宗教和哲学在不同层面阐述和捍卫思想自由。在宗教意义上,中世纪大学由于受教会的长期统治,仅在后期才冲破宗教的束缚靠近世俗政权,因此,其学术自由主要体现为传教自由。在学术以及哲学意义上,19世纪,洪堡带领组建柏林大学,他又把“研究自由”纳入大学学术自由的范畴,他认为“自由”直接指向学者,强调学者的研究、教学等学术事务有权免于外界的干扰[6]。从基本权利角度上看,英国学者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指出,学术自由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具体包含自主选择研究方向之权利,不受外在控制自主研究之权利和自主教学之权利[7]。在关于学术自由的现代讨论中,路易斯·费舍尔(Louis Fischer)曾在其《学术自由与约翰·杜威》一文中指出,有关学术自由概念的争议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因为他于公元前399年因其追求学术信仰与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在雅典被判处死刑。同时,他还在文中涉及并论述“出于宗教、民族主义、军国主义、对战争的恐惧、对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恐惧以及对资本主义的担忧等原因而限制自由的思想和行为[8]。”阿什比(Ashby)等人认为学术自由应该包括:在院校治理中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经费分配的自由,决定工作条件的自由,招生的自由,课程设置和教学的自由,制定学术成就标准以及决定评价方法的自由[9]。乔安娜·威廉姆斯(Joanna Williams)则列举出了当代许多对学术自由产生的事实或潜在的威胁[10]。例如,2014年,史蒂文·萨莱塔(Steven Salaita)被任命为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美洲印第安人研究教授,但在萨莱塔来到校园之前,他的职位就被撤销了,因为该大学收到了财务支持者的请愿书,他们批评萨莱塔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政治支持。近年来,引起学界关注的另外一个案例是匈牙利决定废除性别研究中关于第二周期的教育。[⑨]此外,还有一些对学术自由的不明显或潜在的威胁。例如,在美国,联邦官员可以获取学者的阅读材料,因为《爱国者法案》允许他们向书商和图书馆员索取这些商业或读书记录[11]

此外,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与道德修养、政治管理紧密相连,在相当程度上学术自由的外部空间非常狭窄;同时,中国历来缺乏纯学术的传统,特别是儒家学术更具有强烈的经世致用的色彩。因此,传统教育哲学亦无学术自由的诉求。“五四运动”以来,以陈独秀、蔡元培为代表的中国现代知识分子倡导并实践了学术自由的理念,认为学术应该超然于政治利益、门户斗争之上。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王亚南认为,学界中倡导的学术自由主要指向教师和学生,即教师和学生是学术自由的权力主体,他们应该能够自由参与教学、学习、研究等活动,应该在教学科研中发挥主体作用[12]。作为后继者的梅贻琦,他的“学术自由”思想继承并发展了蔡元培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思想[13]。然而,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学界对学术自由的研究,都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术自由界限应该如何划分以及学术自由的受控性问题。一方面,学术“太自由”会导致学术制度建构中学者“我行我素”的学术失范行为;学术“不自由”又会导致学者被工具理性遮蔽,片面追求研究成果的数量与速度,陷入了专业生活“身不由己”的“不自由”状态。另外,随着现代大学发展与政府和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学术自由的受控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大学与政治、市场的关系维度上,这种受控性对学术自由的制约体现为意识形态的深化和学术资本主义;在学术权力与制度运行维度,学术自由的受控性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之间的不均衡性,对学术自由的影响体现为干扰或限制。

通过跨时代对比学术自由,发现学术自由的内涵随着大学发展而不断丰富,并且学术自由界限归根结底还是目的和手段二者在哲学意义上的辩证关系问题,正如我国学者陈志权所指出的,从目的性上看,学术自由本身既是人的自由本质的需要及其表现方式,也是人类社会自由和解放的内在追求及实现形式,具有目的性价值。从手段性上看,学术自由既具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现实作用,又具有实现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引领功能,具有手段性价值。[14]从这种本义出发,与学术自由相关的三个主要哲学问题就是对其定义、界限及其合理性在逻辑一致性上的解读,而以往学界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单向度的解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换言之,基于现在相对稀缺的关于学术自由的哲学文献,似乎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任何解释都依赖于对其他两个问题中至少一个的解释。关于其定义,劳伦斯·劳克林(Laurence Laughlin)将学术自由描述为“允许科学讨论的绝对自由,不仅涉及问题的受欢迎的一面,而且还涉及不受欢迎的一面[15]。”虽然该定义不是理论中立的,但它足以作为对接下来内容进行论证的逻辑起点。

1.2 学术自由的界限内涵

关于学术自由的界限的争论一般涉及是谁的和什么样的机构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以及这种保护的力度应该有多大的问题。在这场辩论中的一些观点是相对正确的,如就业安全是学术自由的基础性观点。丽贝卡·M·L·库纳利亚(Rebecca M.L.Curnalia)和多里安·莫默尔(Dorian Mermer)认为,终身教职制度“保护了那些代表学生、大学和社区发声的教师;共享治理的规范性体制鼓励教师在机构决策过程中分享他们的知识与见解[16]。”此外,倡导学术自由能够保护学者们提出和捍卫有争议的理论、假设和信仰的权利。詹姆斯·弗林(James Flynn)认为,这是因为“你不能要求某人否认他们认为可能是真的事情[17]。”

然而,关于学术自由的界限的争论中的其他一些观点可能就会颇受质疑。例如,人们普遍认为学术自由赋予研究人员决定从事哪些研究方向的权利。布莱恩·韦瑟森(Brian Weatherson)却批评了这种观点,他认为“大学雇用人员只有研究特定学科,并以至少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属于他们受雇工作的领域为条件,才能继续雇用他们,进而符合学术自由的内在要求[18]。”第二个可能存疑的观点是学术自由应该无差别的延伸到教学环节中。斯蒂芬·芬恩(Stephen Finn)也批评了这种观点,他认为“作为一种职业责任,教授有义务选择高效的教学方法,这些方法被证明能够帮助学生实现课程要求的特定学习成果[19]。”最后,人们普遍认为学术自由意味着言论自由。厄尔·亨特(Earl Hunt)认为这种自由与认知责任相关。“学者,尤其是科学界学者享有的特权地位,这种地位赋予他们以一种特殊的义务,即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确保所说的话在科学上是合理的[20]。”概言之,一种普遍(但有争议的)观点是,学术自由赋予学者们在内容与方法上进行独立智力探究的广泛权利,从而使其免于受到报复或惩罚,在教学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研究人员有权在学术界内外(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学术自由的界限既涵盖个别的研究人员,也涵盖高校或社会中的研究机构。作为一种外在的自由,这意味着大学在任命职位、设立研究项目和设计教育方面应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而不受政治、社会和经济影响。

此外,约翰·杜威(John Dewey)通常被认为是学术自由研究领域的核心代表人物。杜威曾写道,“大学的目的和目标”是:探究真相;批判性地核实事实;通过可用的最佳方法得出结论,不应受到外部恐惧或偏爱的限制,将这一真理传达给学生;向他解释这对他在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的影响[21]。此后,他进一步将自己的观点总结为,大学的功能“就是实现真理的功能”[22]。詹妮弗·林奇(Jennifer Lackey)将杜威的观点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对言论自由的辩护观点联系起来[23]123。在这种观点的理解中,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都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因为我们必须对不同意见可能是真实的可能性持开放态度。一般来说,错误的论点可能包含主流观点中所缺乏的真理部分,在认识论上,如果不理解支持正确观点的论据,就盲目地采纳正确观点是不合理的。对此,密尔认为,在“缺乏激烈辩论的情况下”,[真理]教义本身的意义将面临迷失或削弱的危险,并进而被剥夺其对品格和行为的重要影响:教条成为一种纯粹的正式职业,对真理的必然获得没有任何裨益,更有甚者会摧毁对真理探讨的合法性基础,并削弱任何来自理性或个人主观经验的真实性认知,甚至阻碍人们发自内心的对真理信念的树立与发展[24]

在这里,林奇列出了“作为理性空间的民主理想支撑着人们对学术自由重视”的三个原因,即(1)学术研究具有并扮演着“理性空间中的‘供给方’角色,”(2)学术实践允许“对学生和教师进行理性交流方面的行为培育与语言沟通”,以及(3)“大学研究与教学中所体现的认知实践是异议产生的驱动力”,这在民主国家中至关重要,“无论是在政策通过之前还是之后,因为只有通过异议,才能听到不同的意见和少数群体的观点与声音[23]116。”

综合而言,所有这些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界限与合理性的观点及理论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批判性反思。然而,本文对这一主题采用了更为系统、全面的研究路径,其目的是为分析学术自由建构一个完整且连贯的理论框架。可以说,该理论框架是哲学性的。它既不关注于学术自由是如何在不同的社会与政治背景下实现的(即学术自由的历史),也不聚焦于学术自由在世界不同地区如何受到规范、规制和法律的保护(即学术自由的实践),它的真正目的在于从认识论逻辑的哲学层面深思学术自由在实践中的解释作用与价值,在知识自反与真理多元的后现代情境中,正视知识发生的变化,从而探明学术自由所受的挑战,辨清学术自由的未来。

2 学术自由基本概念的阐释

2.1 学术自由的文献释义

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经典理念之一,从日常生活中来看,它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理解学术自由的基本定义是学术自由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在汉语中,“学术”一词与德语“Wissenschaft”意思相近。“Wissenschaft”是指一种系统的知识,除实证或经验的科学之外,凡哲学、道德、艺术及事关价值等方面的知识皆不出其樊笼。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认为“自由”是一个内涵极为广阔的概念,它是指学者在追求真理或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其行为规范不受外在控制自主研究之权利和自主教学之自由。为了进一步廓清其定义,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对学术自由予以阐释:首先,应该在真正意义上解释什么是学术自由,而这与学术实践以及学术界和学术机构所面临的定义诠释的挑战相一致。其次,需要将学术自由与其他自由,如言论、宗教、迁徙、结社自由等区分开来。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学术自由”被视为一个总括性术语,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它表示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即作为非支配的自由与作为自治的自由。学术自由所牵涉的是人们生活的可支配与非可支配的知识领域、认知理解、思想领域。波兰尼指出,一般意义上学术自由所牵涉的领域在现实中会表现为通过人类理性思考能力而进行的实践活动[25]。这也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标准。其中,人类会创出与发展出关于事物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想法,他们不断地探索世界,并将信念系统化为解释和预测世界现象的理论。其中,广义的生活的知识领域、认知理解、思想领域包含着必要与非必要的实践活动。人类通过利用心理活动来生存、改善世俗条件和自我,并在此基础上去理解客观世界,同时也为了满足自身的娱乐和好奇心。

2.2 非支配性的学术自由

作为代理人,当一个人在生活的知识领域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任意支配时,那么他就获得了非支配性的自由。根据佩蒂特的解释,非支配性的自由是选择的属性或是人的本质属性。“你享有在某些选项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1.您有空间和资源来制定您喜欢的选项;2.无论您对这些选项有什么偏好,以及3.无论其他人的偏好如何,您应该如何选择[26]

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自由是不受支配与统治的,这要求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能够获得安全的资源并受到保护,免受他人侵害,但它也要求这种保护措施成为一种共同意识。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自己或他人能够以这种方式受到保护,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普遍意识的问题等等;你的地位必须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显著的、明显的。只有这样,你才能在同伴中昂首阔步,也惟有这种基本的自由权利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与保护,人们才能意识到没有人可以摆布自己或他人,就像没有人可以摆布任何人一样。

就学术实践而言,当一个人在关于事物是什么以及使得将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想法和信念不受任意支配时,那么他就会获得作为非支配的自由。个别学者只有在其探索世界的愿望和行动不受任意支配的情况下才是自由的,并将他们的信念系统化为解释与预测其中现象的理论(无论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同样,当学术机构能够组织和管理此类知识事业而不受任意支配时,学术机构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自由的。这些知识或智力事业包括科学研究、研究经费、出版、学术职位的任命、教学、课程开发、考试形式等;另外,从学术自由范围的界定可以了解到,在上文中由于萨莱塔教授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政治支持而撤销他的职位,就侵犯了他的学术自由。压制学者的政治观点意味着他们受到任意的统治。之所以是“任意”,因为所援引的理由与学者的知识或智力追求无关。占统治地位,是因为它控制着(他们)学者的决定。

2.3 作为自治权的学术自由

自由即自治,“自治”一词源自希腊语“auto”,意思是自我,以及“nomos”,意思是规则或法律;自治就是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詹姆斯·史黛西·泰勒(James Stacey Taylor)认为,“一个人在其欲望、行为或性格方面应该是自主的,只要这些欲望、行为和性格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她的动机,能够被广义的理解[27]。”在汉语中,“自治”更多地是指自行管理或处理,在道德意义上表现为修养自身的德行。《辞海》中自治的解释为:“自己治理自己[28]。”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文化意义上,“自治”主要意涵为人们自行规划自身。在人类实践活动中,自治的这些要素通常被转译为各种能力,如决策能力与办事效率,即“通过行动执行自己的决定的能力。”作为自治的自由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积极的自由。”

在这里,作为自治权的自由涉及主体适合掌握生活智力领域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与适应性相关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代理人的成熟度、教育程度、可用资源、进行理性思考的倾向和偏好,以及自我反思时批判性自我评价的能力。每个因素都会影响代理人在知识领域享有的自治权的自由程度。鉴于此,个别学者对于自己关于事物是什么以及对于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想法和信念是自由的,因为只要这些源于他们的动机。另外,他们探索世界和将自己的信念系统化为理论的自治性既会受到教育和经验等因素的积极影响,也会受到资源缺乏和知识网薄弱等因素的消极影响。进言之,学术机构只要有能力组织和管理自身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那么它就是自由的。积极影响学术机构自治自由的因素包括长期稳定和安全的资金以及永久使用实体场所的权利,消极影响因素则包括无法做出长期决策和进行改革。例如,美国佐治亚州的许多研究人员仅靠低微的大学工资无法维持生计,而需要进行兼职工作。这就意味着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缺乏自治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非支配或统治的自由与作为自治的自由是部分重叠和相辅相成的。例如,不需要申请研究经费的学者就不会受到专断权力的影响,并且同时拥有掌握其生活的知识领域所需的资源。由于学术自由由是由多种学术或非学术要素构成,代理人可以在某一方面享有学术自由,但在其他方面则不能。例如,一个独立但缺乏直接生活经验的学者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非支配自由,但却享有较少的自治自由。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学术自由就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拥有或享有,这意味着学术自由并不是一种能够获得与否的二元状态。也就是说,学者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并且他/她有可能失去或获得一些其他方面的自由,而不会完全失去或获得完全的自由。其实,那些将学术自由概念化为程度问题的研究对于哲学分析来说是富有成效的,但对于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可能是不切实际的。

总之,“学术自由”这一总称由非支配性的自由与自治性的自由组成的,在这里被视为涉及生活的知识领域。学术自由涉及一个人关于事物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想法和信念,涉及一个人探索世界并将其信念系统化为解释和预测其中现象的理论所采取的愿望与行动。此外,它与其他类型的自由不同,例如,与其他团体和个人进行政治交往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特别针对的是知识型企业。所以,关于学术自由正式的定义可以描述为:学术自由的实现是指主体在生活的知识领域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任意支配,并且能够适当的掌控自己在该领域的愿望与行动。

3 学术自由的界限划分

3.1 基于个人范畴的学术自由

在学术自由的界限划分问题上,首先要回答的是学术自由被理解为应该保护什么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在上文中,萨莱塔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支持表明,研究人员、学生和其他学术界工作人员应该自由持有、表达其政治信念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要充分实现这种自由,对就业安全的保证就显得非常必要。学者们应该受到保护,并能够免受伤害的威胁,即使只是来自互联网巨魔的威胁。同时,他们的工作还应该免受有权势的人和组织的窥探与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应该有权提出并捍卫有争议的理论、假设与信念,并且总体上有权(负责任地)公开表达它们。最后,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学者们应该能够自由选择要从事的研究方向以及采用哪种研究方法,但这样的决定可能需要以科学客观的证据为基础。

毫无疑问,上述这些观点或建议都是针对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而提出的,并且大多面向的群体涉及就业、工作与教育安全和诚信的机构。一直以来,我国学者也对学术自由界限提出过不同观点,例如,蔡元培曾在《教育独立议》中描述说:教育总长必经高等教育会议承认,不受政党内阁影响,学术自由权限应该置于教师招聘自由、招生自由、课程设置自由、学位授予自由等权限之内。[29]在当代,龚向和和魏文松认为学术自由权限的划分应该恪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应该以促进科学研究为目的[30]。李晓郛则认为学术自由权限有学术伦理的内在界限与宪法其他追求价值的外在界限两部分构成[31]。总之,我国学者对学术自由权限的理解主要来自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尽管学术自由权限的边界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学者们对学术自由界限中关注人类自由和解放,以及政府通过外在法律或政策来确保学术自由基础的底线并未改变。

3.2 基于学术组织范畴的学术自由

此外,实质上学术自由的界限范围通常也包括学术组织以及这些组织本身的活动和做出的决定。例如,匈牙利决定废除性别研究中关于第二周期的教育,这不仅限制了个人的学术自由,同样也限制了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和院系的学术自由。马克·奥金(Mark Orkin)在关于集体的学术自由的议题上明确指出:大学作为机构可以[……]享有看似不可能赋予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聘请新的部门主管;设立新院系;承认一个系的几位成员教授的课程大纲也是其他系成员教授的学位的一部分;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录取学生等[32]。按照奥金的观点,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活动和现象也是属于生活的知识领域范畴的,同样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不同的是,学术自由所涵盖的机构体系可能会因国家与社会背景而异。例如,终身教职在美国很常见,但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却没有完全相同的学术职位制度;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来看,一种形式的就业安全并不一定普遍优于其他形式。先验地决定哪些机构应包含在哪些系统中以及它们应如何设计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尽管这里更多的是强调对学术自由进行哲学解释,而不是如何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组织中实践学术自由的理论,但是划界问题是学术自由得以存续的最有力论点。

3.3 基于合法性范畴的学术自由

在某些学科领域,研究人员可能会比社会其他群体拥有更大的自由。例如,允许他们处理一般公众禁止接触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高风险实验、伤害甚至杀害动物、操纵研究对象并研究他们的行为、对他们进行医疗干预并观察他们的身体状况或反应等。应该说,他们的学者身份赋予这些研究人员以其他人不能享有的自由或权利。埃德蒙·平科夫斯(Edmund Pincoffs)的研究观察似乎是正确的,即学术自由可以被视为“一项特殊权利,而不是一般权利的一部分,是一项因学术界成员身份而专属于其成员的权利。”[33]界限问题本质上是分辨受学术自由保护的机构体系与社会其他体系之间的区别。除此之外,学术自由的界限问题还涉及相应的合法性议题,例如,有些机构会受到学术自由的合法保护,而另一些机构则不然。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性应该根据认知因素来评估。简言之,如果一个机构或一个机构系统是合法的,并且只要它的学术特性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活动,那么它就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可以说,秉持这一立场是合理的,因为学术自由在传统、语言与理性方面都与具有认知目的的活动密切相关。

当前,对于学术自由的合法性方式而言,即能够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方式包括出版物、晋升、终身教职和研究经费分配中的同行评审;研讨会、讲习班与学术会议,其中参与者能够公开分享和批判性地讨论科研问题、方法与结果;跨学科合作与彼此间的知识审查;研究生课程方面则包括对相关学科主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题往往与学生自己的领域没有明确的联系,但目的是为了提高其更广泛的科研能力等。总之,相关机构及其机构系统只要以此类方式进行学术探索,就是合法的。当然,这里可能出现的一个反面例子是,伪科学的研究领域也可以是合法的。例如,地平说协会(Flat Earth Society,FES)就是一个宣扬地球是平的信念的组织。其成员的活动并不科学。他们使用非科学方法来产生支持他们观点的数据,并依靠阴谋论来反驳与之相反的证据。FES的成员只是非科学学说支持者中的一部分,“其主要支持者试图营造一种印象,即它代表了有关其主题的最可靠的知识”[34],因此至少从一个方面来说,他们的活动是伪科学的。

设想一下,如果FES同样制定了同行评审制度、组织研讨会和讲习班等学术实践,并与其他“研究”领域的其他伪科学参与者建立了跨学科合作,那么他们的活动也是符合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要求,从逻辑上讲他们所谓的学术活动是合法的,他们的学术自由应该受到保护。但实际上每位学术共同体成员都清楚这一结论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境下,科学与伪科学之间的区别并不等同于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的区别。只要非科学与伪科学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它们的活动也可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归根结底,此类活动应该由科学家在科学环境下以科学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定义或划分来先验地排除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容忍不受欢迎的信仰是学术自由的核心。这种宽容也应该延伸到伪科学。

总体而言,学术自由的合法性范围可以表述为:学术自由应该保护这样的机构,只要它们或其活动的特点通常是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然而,这也意味着学术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例如,一些机构可以开展通常有利于认知目的的实践活动,从而获得学术自由所提供的保护,遗憾的是,有些已经存在此类实践活动的机构却可能无法维持此类活动,从而失去学术自由的保护。同理,学术机构的不同活动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学术自由的保护。例如,一项对人类认知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研究项目可能比没有贡献的研究项目合法地享有更强、更多的保护。当学术自由与社会其他道德或伦理考量发生冲突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假设社会将受益于将研究资金分配给实现某些社会目的的工程或建设项目(如经济适用房),并且很多政治决策都是这样做出的,结果就是:之前确定的两个研究项目,现在其中一个将面临被取消资助的可能。由于学术自由为对知识与理解力的进步做出更多贡献的项目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这也成为政治决策者终止其他项目的根本原因。一个危险但具有重要认知意义的项目可能会比一个同样危险但不具有重要认知意义的项目享有更强的保护。如上所述,学术自由所提供保护的合法范围只是一个程度意义上的问题,这对于哲学分析来说又是富有成效的,但对于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可能是不切实际的。

4 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反思

4.1 学术自由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学术自由所因何故?学术自由的思想之所以获得广泛传播,不只是在于它反映了学术活动中主体个人正义、适切的权利诉求,更重要的在于它反映一种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工具性价值与作用,其合理性是建基于学术自由促进认识或民主目的的信念之上。首先,古希腊理性主义是学术自由合理性产生的哲学基础之一。古希腊时代是一个崇尚哲学与思想,自由与理性的时代,希腊人在对高深知识的执着探求中就已经播下了学术自由的种子,这同时学术自由的合理性理念的产生打下了坚实的传统哲学基础。其次,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近代理性主义巩固了学术自由合理性的根基。由于笛卡尔的二元论将以其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导向了一种科技理性,此种科技理性为学术自由合理性创造了巨大的施展空间。最后,德意志古典哲学的理性主义使得学术自由合理性的根基更加坚实与牢固。随着柏林大学的建立,德意志古典哲学家们认为,只有这种纯粹思辨的哲学体现了人类精神终极关怀的最高理想,因此人类通过理性完全可以超越自身有限性,通达至高无上的自由境界。

进一步看,随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方面,杜威主张有两点,一是认识上的,学术自由是发现真理、传播真理的必要条件;二是政治上的,学术自由和民主社会密不可分,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拱卫民主制度。[35]而这种西方对学术自由合理性认识主要源于大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也就是说,理性主义精神的内核是一种探求真知的自由精神,只要大学作为探索真理的场所,基于理性主义精神的学术自由合理性就需要保留与发扬。此外,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还基于高等教育哲学基础本身。人的生命要获得完满,得到真正自由与解放,依然需要通过高等教育哲学探索真理之途径,其建基的理论内核都包含学术自由合理性。对于我国学者而言,邱艳萍认为学术自由合理性在于人类社会对知识的无限追求。[36]周进则指出要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下来理解学术自由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要以协调的方式处理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37]究其原因,中国的学术自由合理性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合理性,它为学术自由提供正确的目标与导向。此外,中国的学术自由合理性是立足于社会共同体自由的合理性,这也意味着学者们追求学术自由的基本理由是为了公众利益。[38]因此,开展学术研究,主张学术自由其实也是为了促进人性的进步,蕴含着追求真相与真理的伦理品格。

4.2 学术自由合理性中的工具理性

此外,学术自由合理性还包含着一定的工具理性,其本质上是对事实敏感性的深层次延展,对此,利斯·兰格(Lis Lange)则认为,“学术自由的行使”是“最具政治性、公开性和多元化的思维活动”,因此应该捍卫“学术自由”,使其“免受市场与创新政治经济的冲击[39]。”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更多地则将学术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一个要素[40]61,而米歇尔·穆迪-亚当斯(Michele Moody-Adams)将其视为实现正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41]。然而,学术自由合理性最为常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它具有促进知识进步和发展的工具价值。换言之,在工具性方法论中,学术自由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促进了某些价值观和理想的实现,亦即学术自由对社会民主政治的建立、大学的发展、知识创新、学术责任的实现、学术认知规范的形成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认识论意义上,学术自由工具价值的合理性表现为它使人们更接近真理、知识与认知,因为它不仅使真理的体验更加生动,而且它还有助于真理教义变得更有意义等等。林奇认为,学术自由是合理的,因为它是一种本质上服务于民主理想的认知实践。在林奇看来,理性探究(如发生在学术界的探究)在基本民主理想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民主应该是理性实现飞跃的空间。这也就是民主政治要求给予和理性需要的实践[23]120。同时,这也意味着公民之间的分歧应该通过尊重理性和真理的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理性知识与思想在不受约束和干扰的环境中自由假设、探究、交流、碰撞来加以解决,而使国家权力运用合法化的论据也必须有理性的支撑。

然而,这种属性也是其容易因此受到批判或攻击的原因之一。当人们一旦发现学术自由并不能进一步推进认知或民主价值观与理想时,应该怎么办?这或将大大削弱学术自由所属的工具意义上的合理性。略举数例来说,许多当代西方的科学研究都是在商业与工业领域中进行的,而其研发总支出的大部分则来自私人财产。美国私营部门的研究活动与学术界的研究活动在本质上并不相同,这尤其反映在指导这两个领域研究人员的道德准则中。与学术界的研究相反,美国私营部门的研究人员通常有义务保持对雇主的忠诚,例如,不发表可能对其竞争优势产生负面影响的结果。此类忠诚条款可能被视为与学术自由的规范相冲突,其职位或科研资金因此而受到相应限制的研究人员就无法享有学术自由。

假设私营部门的研究在认知进展方面超过了公共资助和公共组织的研究(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是这种情况,如数字技术的研究),那么根据忠诚条款进行的私人资助的研究将比公共组织的研究在真理、知识与理解力进步方面做出更多贡献。从认知目的来看,这意味着处于学术自由保护下的学术活动不如不在学术自由保护下的学术活动重要。或者,简而言之,至少在某些研究领域,没有学术自由也可以实现理想的认知目标。这些领域的研究人员不需要学术自由,那么为什么要给予他们以学术自由呢?

这样,学术自由在工具意义上的合理性可能会使学术界和学术机构在不断变化的事实条件和社会中的恶意力量面前变得脆弱。杰斯帕·阿林·马塞塔(Jesper Ahlin Marceta)认为,“这足以使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对工具主义提出怀疑,但我不会在这里试图反驳学术自由的所有工具合理性。我同意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的观点,即如果我们停止试图为学术自由提供认识论合理性,而是提供社会政治合理性,那么我们就会变得更加诚实,头脑也更加清醒[42]。”

4.3 学术自由合理性的个体主义反思

从学术自由对在社会上传递自由民主价值观的核心作用而言,当前关于学术自由的哲学辩论中相对缺乏个体主义的观点。持个体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人应该是道德与政治分析的基本单位,而不是将这一核心作用的发挥归因于集体、宗教或社会传统(或者就这一点而言,归因于认识或民主目的)。个体主义通常与政治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根据其支持者的说法,个体主义是自由社会中的人类被视为独立且独特的人的原因,他们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有价值的。而它的批评者认为,个体主义建立在对人类的社会和形而上学上站不住脚的理解之上,并因而会导致政治不稳定、社会异化与无意义的生活等。然而,在这里为个体主义本身而辩护已经超越了学术自由本身的目的。

目前学界很少有文献系统且完善的对个体主义与学术自由合理性之间关系进行论述。尽管佩蒂特为学术言论自由提供了个体主义的辩护,其涵盖范围包括学术自由合理性至少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40]82,但仍然不是全面的,如未能阐述关于设计课程与任命研究职位的自由。同样,兰格为学术自由合理性提供了系统的、辩证的论证,其论证基础是一种自由概念,即“发生在众多人中的个人能力,这种能力使得个人能够公开发表观点并与他人公开对话[39]174。”遗憾的是,他对这一概念的描述依然是模糊的,理论上是不成熟的。鉴于学术自由与个体主义同样构成了自由主义的核心,似乎应该有一种理论可以根据个人利益来论证学术自由的合理性。为此,下文将尝试从个体主义对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进行反思,这种反思是根据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标准建构的,政治权威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正当合理,这使得该反思的结论可以适用于所有自由民主国家。

首先,这一反思在旨归和实质意义上是个体主义的,因为它致力于建构一套由个性概念所体现的基本个体主义价值观。作为其逻辑理论的出发点,个性意味着(按照人们自己的意愿)过上丰富而完整的生活,而不是(按照别人的意愿)过受限制与不完整的生活。个性有积极与消极的前提。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一个人需要配备足够的资源来发展和发挥他/她的个性。消极的一面是,他/她还需要得到保护,免受他人损害他/她个性的行为的影响。19世纪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认为,保护个性是民主国家道德权威的内核。在涂尔干看来,个体主义“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制度和习俗中,它已经成为人类整个生活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真的“必须摆脱它,那么同时必须重建我们的整个道德组织。”[43]个性是自由民主国家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它不仅涉及一个人的身体,还涉及一个人的思想形成,抑或是独立思考、质疑并形成意见的能力的形塑。塔皮欧·普奥利马特卡(Tapio Puolimatka)指出,自由民主社会的制度与实践(谈判和合同、关于道德与政治问题的公开辩论、投票制度等)培养了其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即他们是具有与其他人不同的身份的个体,能够自主选择和选择自己的权利[44]160,进而修正他们对善的观念。

其次,在关于个性的哲学辩论涉及三个核心问题,即个性是什么,如何实现个性,以及在给予他人应有或应得的东西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或应该表达或实现多少个性。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将主要讨论第一个问题,并且重点关注于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理论观点,因为他们对个性哲学的贡献有助于在理论上澄清学术自由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基础,这也是学术制度建设有序进行的先决条件。

马克思是拒绝个体或个人主义的。此外,他认为个体主义将人类理解为孤立的存在,“就像没有个体生活在一起并相互交谈的语言的发展一样荒谬”[45]。在马克思看来,个体主义是社会的一个必然要素。资本主义上层建筑,是交换经济所产生的自我与他人区别的体现。同时,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个人与个性的独立实质性理论。[46]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个性涉及一个人在成为社会中自由创造性个体时,人性中固有的潜力得以实现的程度。按照伊恩·福布斯(Ian Forbes)的观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括这样的观点:历史是一个个体化的过程……它是社会产生并形成个人的过程。当人类越来越多地控制自己的社会存在时,他们就成为个体。[47]马克思似乎将个性化视为社会背景中的一种新兴现象。在哲学中,新兴实体是那些从更基本实体中“产生”的实体,同时又是“新的”,即新兴实体不能还原为基本实体。例如,意识有时被描述为事物的新兴属性。按照这一逻辑,马克思认为个性是一种源于社会条件但不能归结为社会条件的现象。[48]

密尔是一位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者。他还曾捍卫过一种与马克思的理论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个体道德理论。密尔的个性理论涉及个体固有属性的实现。然而,与马克思相反,密尔将个人视为“无论社会内外都是同一个形而上学的个人”[49]258。密尔的观点是,个人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充分发挥潜力来发展自己的个性,从而作为人类实现蓬勃发展。他认为,人类的心理品质使他们有别于其他动物。为了实现个性发展而促进整个人类的繁荣进步,个人就必须积极锻炼这些个性品质。另外,密尔在其相关文献中重点关注的感知和判断能力只有在用于选择时才会增强,“如果一个人让世界,或者他自己的一部分,为他选择自己的生活计划,那么除了像猿一样的模仿能力之外,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49]266。”密尔还认为,人类的发展与进步需要摆脱或不受他人干扰,进而更好的发展自己的个性。“在违背文明社会任何成员意愿的情况下,对他正确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道德上,为了维护他自身的利益而伤害他人都不是充分的理由[49]271。”这就是著名的“密尔的自由原则”。

由此可知,马克思和密尔一致认为,人是具有个性倾向的,即个性不仅是在适当的社会环境下得以实现的可能性,而且他们也都认为个性是具有合理性的。密尔甚至认为,无论个人的意愿如何,个人都有独立于其理性来发展自己个性的正当性[49]244。另外,乔治·卡特布(George Kateb)也为这种反思个性的传统做出了贡献,他认为一个个性充分发展的社会就像色彩缤纷、充满活力的野花田。在他所谓的民主个性中(他将其追溯到爱默生主义),卡特布认识到了对更大的表现力、抵抗力与响应能力的渴望。同时,他将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利中的个体主义描述为“一种生活感”,并强调这种权利将通过实现个性来表达[50]。普奥利马特卡也认为,一旦个人的道德、审美、宗教和政治经验和思维得到发展,他/她就不会被动地适应政治或其他类型的操纵与控制,而是会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大胆性、自主性与个人整合性,使他/她能够作为独立的代理人发挥作用[44]164

概言之,与个性相关的因素包括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成为一个独特且独立的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从大众中被辨别出来,从而形成自己的兴趣、偏好,拥有真正与众不同的愿望,并利用他/她的智力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或为自己的未来做决定。除此之外,这些因素还包括社会与政治环境的激励、促进或至少允许个性发展的程度。所有因素都反映了个体主义道德所要求的积极价值观,并在社会与政治情境中得到适当考量。而这种价值观也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得以实现。例如,在自由民主国家,个人可以通过实现不同的自由来获得保护,如言论、宗教、结社自由等。这种自由(权利)使个人能够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发展和发挥自己的个性。在许多自由社会中,个人还可以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自由。

从个体主义的角度来看,生活的知识领域的所有活动都很重要,因为个性很大程度上与智力活动有关,如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一套信念与观点。因此,生活的知识领域需要得到保护。例如,强迫或操纵一个人接受某种信仰,或禁止他/她接受某种信仰,通常是错误的或不可取的。如果这样的目的是可取的,相关信仰的支持者或反对者也应该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以激励个人通过独立推理改变他/她的观点。同理,在知识领域中的许多活动也需要通过教育和适当资源来促进其反复思考与验证。而在社会中提供此类教育与资源通常是正确的。根据自由主义社会以及相关社会政治组织的要求,学术自由可以被理解为对与生活的知识领域相关的个体主义价值观的适当考量。需要指出的是,“学术自由”一词的使用是非传统的。在这一点上,个人已被视为抽象模型,“在形而上学抽象的所有赤裸和孤独中被剥夺了一切关系”[51],正如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他对个体主义的批评中所说的那样,“学术界”一词表示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活动与制度[52]。《剑桥词典》将该术语定义为“社会的一部分,尤其是大学,是与学习和思考,或学习的活动或工作有关的部分[53]。”这种观点似乎是合理的,即如果没有“社会的部分”来包容享受这种自由的人,就不可能有“学术自由”。

更准确地说,学术自由应该被认为是对社会生活的知识领域的适当考量。社会生活可以在对抽象个人生活分析的情境下进行解释,并且一些通过人类理性思考能力进行的活动是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中进行的,该制度体系包括大学、不同形式的学术就业、研究资助机构、研究项目、组织研究和教育管理的某些方式等等。因此,生活的知识领域可以被理解为对应于现代社会的制度体系,而学术自由可以被理解为对该制度体系的保护或保障。另外,“学术自由”一词也适用于前社会的争论。学术自由保护着一个制度体系,而该制度体系应该从建立在抽象个体分析基础上的角度来予以解释。从根本意义上说,对这种自由的保护是个性发展与体现的基础,这意味着一种丰富而完整的生活。

4.4 关于学术自由合理性之争论

可以预见,这里也存在着对上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阐述的三个主要的反对观点。首先,根据个人利益来证明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是非正统的。学术自由通常被认为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在工具性方法论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工具性方法论中,学术自由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有助于认知发展或民主目的的实现。对此,应该指出的是,用非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来证明不同自由的合理性,如言论和结社自由,在自由社会中相对不常见。自由主义者认为言论和结社自由是合理的,因为自由言论和结社符合其个人利益。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吊诡的是,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础没有像分析其他自由那样,使用同样的方法和道德论据进行更彻底的分析。诚然,许多不同类型的社会能够从给予个人生活的知识领域的自由中获益,就像它们从给予个人言论和结社自由中获益一样。然而,自由主义者认为言论和结社自由是合理的,因为社会从这些自由中获益,这就很奇怪。他们应该认为以这些理由论证学术自由是合理的同样值得质疑。学术自由的潜在益处可能很重要,但不应成为其合理性的核心论据。学术自由的个体主义论点是将学术自由与社会中的其他自由结合起来,并以与其他自由相同的理由将其纳入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体系。

其次,这里似乎还遗留着一个与生活的知识领域和学术自由程度有关的议题需要澄清。根据前文所述,知识领域涉及通过人类理性思考能力而进行的活动,如人类发展关于事物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思想,探索世界并将信念系统化为解释和预测其中现象的理论。更重要的是,生活的知识领域已被用来拓展人类必要与非必要的活动。人类利用心理活动来生存、改善世俗条件和自我以及认知水平,同时也为了满足自身的娱乐与好奇心。有人认为,生活的知识领域是人类的道德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它是学术自由的合理性的核心。按照这样的理解,生活的知识领域应该涉及认知活动与非认知活动。那么,学术自由只应在相关机构或其活动以通常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为特征的范围内保护该机构。因此,生活的知识领域涉及的活动显然不受学术自由的保护,但该领域却被视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的核心。基于此,学术自由是否应该保护生活的知识领域中的非认知活动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学术自由应该保护非认知活动,而前提是这些活动的开展方式能够有利于知识与理解力的进步。换言之,学术自由应该保护那些在研究时受到非认知原因(如娱乐)激励的学者,但仅限于他们根据认知可靠性标准进行研究。又或是,学者们不需要证明他们从事任何特定研究领域的理由,只要他们以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方式进行研究即可。

第三,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的界限与合理性之间似乎存在冲突。按照上述对学术自由合理性的考察和分析,学术自由应该保护这样的机构,只要它们或其活动的特点是通常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学术实践。然而,拟议的学术自由合理性似乎应该独立于认识论的考量。这样,以学术自由促进认知目的这一事实为基础的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是不可取的,部分原因是这一事实基础可能会改变。学术自由的认知合理性使学术界和学术机构容易受到社会变革与恶意政治当局的影响,以至于可能促致相关理论在其完整意义上失去了一致性的学术性特质。

然而,事实经验证明,这里并没有矛盾。虽然关于学术自由的界限的争论会涉及认知因素,但关于学术自由的合理性的争论则没有。也许有些机构受到学术自由的合法保护,而另一些机构则没有。其显著特征是它们的实践是否通常会促进知识与理解力的进步。一些机构可以采取此类做法,从而获得学术自由所提供的保护,但已经采取此类做法的机构可能无法维持这些做法,从而失去学术自由的保护。这一论点所体现的是对事实的敏感性判断,但却与为学术自由的工具性辩护不同。如果人们发现研究人员不需要通过学术自由来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那么他们不会冒失去学术自由保护的风险,但如果他们的活动不以通常会促进认知目的的实践为特征,他们就会冒失去学术自由保护的风险。

5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自由得以坚守的重要基石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知,学术自由意味着只面向真理本身,而不受外在的功用所左右。就其定义而言,学术自由是指学术主体在生活的知识领域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任意支配,并适当掌握自己在该领域的愿望与行动。就其界限而言,学术自由应该保护相应的机构,只要它们或其活动的特点是通常促进知识与理解力进步的实践活动。就其合理性而言,学术自由是对社会生活的知识领域的适当考量,这种保护是学者自身发展和体现的基础,这意味着对于学术人来说,其自由要体现在能够做到为学术而学术的生活方式上,亦即过上丰富而完整的生活。

可见,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为学术自由的哲学思考提供了一个基本理论框架和功能体系。在整个社会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和创造性的实践中,这一理论框架适用于分析上文提到的匈牙利废除性别研究第二周期教育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教师的非支配性自由(因为他们被任意禁止设计课程和独立教学)和学生的自主性自由(因为他们的学习受到限制)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匈牙利的政治领导人对该国的学术自由程度产生了负面影响。然而,如果综合考量当地传统社会规范、规则与法律的实际解释和对事实的敏感性判断,那么该理论框架也适用于对世界各国现实中关于学术自由的分析。例如,社会与政治实践往往需要判断学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而这里的分析框架只允许对其界限或程度的判断,这意味着需要制定相关决策规则来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为了更好地从实践层面对这一理论框架进行解释和论证,这里也尝试性提出了关于学术自由界限的三种可能限制:

· 研究人员应使用可靠主义的方法论进行调查研究。该规则允许判断研究人员未能达到的合理标准,因此不应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它可以被纳入大学的地方法规中,以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大学将采取行动捍卫其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在哪些情况下不会。

· 大学学术主体在自由学术研究中应该接受政治独立权威机构的严格审查,从而负责评估研究与教学的质量。通过这个规则的设立进而形成了一个门槛,以致相应权威机构可以对学术自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根据德国公法学者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Eberhard Schmidt-Assmann)所言,如果一所大学不对批判性考试予以开放,那么它就不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54]。这一规则也可以被纳入国家立法体系中,进一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协同的教育教学共同体,[55]从而更科学地为政治和研究领域的决策者以及行政部门提供实践性指导。

· 对基础知识与理解力进步做出的贡献在于不断追求真理,并且能够运用科学方法对自然与社会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探求其内在的原因、理由与法则,而可以做出这样贡献的教学机构就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这条规则旨在解释为什么做出这样贡献的教学机构应该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享有学术自由的保护。在这一理论框架的支持下,还可以制定其他决策规则来进行区分,如大学研究的学术自由和教会研究、大学研究和工商研究之间自由的区别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决策规则就需要结合并根据当地社会传统规范、规则和法律予以制定与执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情形的解释与事实敏感性判断。

总之,如今的学术自由正受到研究与教学数字化带来的新条件以及希望限制自由知识探究的商业利益、某些新兴科学技术的威胁与挑战,学术自由值得哲学家密切关注,因为这是他们生活的知识领域的基础。因此,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生产的学术主体,既要明晰学术自由定义、界限与合理性本质,还应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在民主政体下的超越性精神,把学术研究和人类的进步与解放事业结合起来,以更好地服务和造福于人类的自由与解放。学术自由只有在实现人类终身学习、[56]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促成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中才能从根本上取得其历史合理性。科学地认识学术自由现实性和超越性相统一的特点,合理把握人类能动性和受动性的辩证关系,在实现理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过程中达成“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57],这是学术自由的本质内涵,也是学术主体的自觉追求。

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无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⑧] 通讯作者 Corresponding author:郭佳楠nannan1232009@163.com
收稿日期:2024-05-13; 录用日期:2024-08-17; 发表日期:2024-12-28

[⑨] 201810匈牙利总理欧尔班(Viktor Orban)的一项政府法令遭到公众强烈反对。禁令要求撤出全国所有大学性别研究相关课程并认为这些课程根植于意识形态而非科学。目前由官方认证、政府财政支持的一份硕士学位课程名单中已经删除了性别研究的课程并且学校之后将禁止开设该主题的新课程。著名的布达佩斯中欧大学(CEU)作为唯一两所提供性别研究学位的大学之一对此决定强烈谴责称其为对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重大侵犯——https://www.sohu.com/a/270193334_65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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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Definition, Boundary and Rationality of Academic Freedom - A Philosophical Dimension Based Examination

GUO Jianan

(School of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ility, As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Kong luan 12120, Thailand)

Abstract: Academic freedom is the guarantee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Academic freedom is essential for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free society. By analyzing previous studies, this paper makes a new interpretat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e definition, boundaries and rationality of academic freedom from 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In terms of its definition, academic freedom means that academic subjects are not arbitrarily dominated by other individuals or groups in the knowledge field of life, and they properly control their own wishes and actions in this field. In terms of its boundaries, academic freedom should protect the corresponding institutions as long as they or their activities are characterized by practical activities that generally promote the advancement of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In terms of its rationality, academic freedom is an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of the knowledge field of social life. Furtherm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ism, the rationality of academic freedom is reflected, and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lies in the fact that researchers should use the methodology of reliability to conduct investigations and research, and university academic subjects should accept strict scrutiny from the society and the authoritative institutions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n free academic research, and protect teaching institutions that aim to pursue the truth, thus providing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nspiring innovation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freedom.  

Keywords: Academic freedom, rationality, individualism, liberalism

DOI: 10.48014/tpcp.20240513001

Citation: GUO Jianan. Discussion on the definition, boundary and rationality of academic freedom———a philosophical dimension based examination[J].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hinese Pedagogy, 2024, 3(4): 160-175.